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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01刑初380号 (2)
被告人潘某当庭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作了供述并表示认罪,请求法庭考虑其年龄及身体状况予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杜广宇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潘某能当庭供述作案事实,犯罪金额较小,且赃款已退还给被害人;被告人潘某已65岁,身体欠佳,需长期服药。综上,辩护人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潘某酌情从轻处罚,判处拘役。
经审理查明:
2021年8月8日11时57分许,被告人潘某骑行1辆电动自行车至本市黄浦区XX街XX号,停车后进入一楼楼道,见105室房门虚掩,遂溜门入户,从放置于该户卧室床下铺的1只背包内窃得现金人民币200元。此时被害人王某1在外晾晒衣物后返回105室家中,被告人潘某为逃跑,将被害人王某1推倒在地,正在105室浴室内洗澡的戴某听见母亲大声呼叫,即从浴室冲出,与王某1一道将被告人潘某制伏于门外一楼楼道内。后被告人潘某趁被害人王某1拨打报警电话、戴某返回室内穿衣之际,弃车徒步逃离现场。同日13时许,被告人潘某在更衣后又回到本市黄浦区XX街XX号骑行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自行车再次逃离。同日,被告人潘某委托柏某将人民币300元现金退赔给被害人王某1。
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21年8月8日17时许在本市黄浦区XX路XX号XX号楼XX室将被告人潘某抓获。被告人潘某到案后虽未如实供述,但当庭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潘某因犯盗窃罪于2022年3月被本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后被告人潘某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2年4月27日,因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决的刑期届满,被告人潘某被释放。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21年8月8日中午,被害人王某1外出晾晒衣物返回本市黄浦区XX街XX号105室居住地时,发现一陌生男子站在其家中卧室内床头边俯身翻动王某1放在床下铺单肩包内的财物,王某1质问并拉住陌生男子,该男子将王某1推倒在地,王某1大声呼叫,王某1之子戴某与王某1一同将该男子抓获,后该男子伺机逃脱,王某1经清点发现前述放在床下铺的包内现金人民币200元失窃,遂报警,事后该名男子还委托他人返还人民币的事实经过,被害人王某1辨认出入室行窃的陌生男子即被告人潘某。
2.证人戴某的书面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21年8月8日中午,戴某在家中洗澡时听见母亲王某1大声疾呼,戴某遂从卫生间冲出,看见王某1坐在家中走道地上,并指认一男子入户行窃,戴某抓住该名陌生男子,王某1起身后也一起拽住该男子,后该男子趁戴某返回室内穿衣时趁乱逃走,戴某听王某1称家中失窃现金人民币200元及民警到现场处警的事实经过,戴某辨认出进入家中的陌生男子即为被告人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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