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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7101刑初169号
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1986年2月28日出生于安徽省凤台县,XX,小学文化程度,鱼贩,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凤台县,住上海市浦东新区。2020年5月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本案于2021年4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22年9月27日由本院决定逮捕。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沪铁检刑诉〔2022〕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2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立案后,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故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增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9月至11月期间,在明知长江干流水域禁渔期的情况下,被告人陈某(1986年生)购买捕捞工具,并组织黄正龙、陈某(1982年生)和沈某(均另案处理)在上海市XX农场外面的长江滩涂上(该区域系长江禁捕区)非法捕捞。捕捞的青蟹经鉴定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45,000余元,青蟹苗经鉴定价值1,000余元。
2020年6月至11月期间,在明知长江干流水域禁渔期的情况下,被告人陈某仍分别与宋某、舒某、王某、盛某、孔某1、林某、李某1、孔某2、孔某3、周某、李某2(均另案处理)等人事先通谋,由后者以徒手或者下地笼网等方式非法捕捞弹涂鱼(别名:跳跳鱼)、青蟹、青蟹苗等,被告人陈某负责收购捕获的渔获物并销售。销售完成后,被告人陈某根据渔获物重量及约定的单价,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货款转给上述捕捞者,并从中赚取差价。
其中,2020年8月至11月,被告人陈某与宋某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合计76,000余元。2020年6月至11月,被告人陈某与舒某、王某非法捕获的弹涂鱼经鉴定价值96,000余元。2020年8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陈某与盛某、孔某1非法捕获的弹涂鱼、青蟹苗经鉴定价值40,000余元。2020年6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陈某与林某非法捕捞的弹涂鱼经鉴定价值14,000余元。2020年6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陈某与李某1非法捕捞的弹涂鱼经鉴定价值25,000余元。2020年9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陈某与孔某2、孔某3非法捕捞的弹涂鱼经鉴定价值34,000余元。2020年9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陈某与周某非法捕捞的弹涂鱼经鉴定价值70,000余元。2020年3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陈某与李某2非法捕捞的弹涂鱼经鉴定价值7,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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