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2)沪7101刑初169号 (2)
2021年4月8日,被告人陈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购买5,000元鱼苗用于增殖放流。
为支持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长江干流水域禁渔期内非法捕捞水产品一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与陈某等人经事先通谋共同非法捕捞水产品,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在与黄正龙、沈某、陈某(1982年生)等人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购买鱼苗用于增殖放流,可以酌情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八个月。据此提请本院依法审判。
被告人陈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至11月期间,在明知长江干流水域禁渔期的情况下,被告人陈某(1986年生)购买捕捞工具,并组织黄正龙、陈某(1982年生)和沈某(均另案处理)在上海市XX农场外面的长江滩涂上(该区域系长江禁捕区)非法捕捞。捕捞的青蟹经鉴定价值45,850元,青蟹苗经鉴定价值10,133.2余元。
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期间,在明知长江干流水域禁渔期的情况下,被告人陈某仍分别与宋某、舒某、王某、盛某、孔某1、林某、李某1、孔某2、孔某3、周某、李某2(均另案处理)等人事先通谋,由后者以徒手或者下地笼网等方式非法捕捞弹涂鱼、青蟹、青蟹苗等,被告人陈某负责收购捕获的渔获物并销售。销售完成后,被告人陈某根据渔获物重量及约定的单价,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货款转给上述捕捞者,并从中赚取差价。
其中,2020年8月至2020年11月,被告人陈某与宋某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合计76,210元。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被告人陈某与舒某、王某非法捕获的弹涂鱼经鉴定价值96,285元。2020年8月至2020年11月期间,被告人陈某与盛某、孔某1非法捕获的弹涂鱼、青蟹苗经鉴定价值40,399元。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期间,被告人陈某与林某非法捕捞的弹涂鱼经鉴定价值14,715元。2020年6月至2020年12月期间,被告人陈某与李某1非法捕捞的弹涂鱼经鉴定价值25,200元。2020年9月至2020年11月期间,被告人陈某与孔某2、孔某3非法捕捞的弹涂鱼经鉴定价值34,245元。2020年9月至2020年11月期间,被告人陈某与周某非法捕捞的弹涂鱼经鉴定价值70,170元。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期间,被告人陈某与李某2非法捕捞的弹涂鱼经鉴定价值7,080元。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