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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7刑初619号 (2)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22〕6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沈某某、赖某1、赖某2、赖某3、彭某、蔡舜宏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2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亦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某及其辩护人包陈华,被告人沈某某及其辩护人薛伟,被告人赖某1及其辩护人颜美星,被告人赖某2及其辩护人薛可亲,被告人赖某3及其辩护人潘才华,被告人彭某,被告人蔡舜宏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起,被告人林某(已判决)等人先后注册成立厦门A有限公司、上海B有限公司、上海C有限公司、南通D有限公司、厦门E有限公司(以下分别简称A公司、B公司、C公司、D公司、E公司)等多家公司,并在淘宝、京东、醒购等电商平台开设网络店铺,招募运营、客服人员销售耐克等品牌运动服饰。2020年3月起,林某等人从福建省莆林某田市张某、朱某某(均已判决)等人处采购大量假冒耐克等品牌运动鞋,并通过上述网络店铺销售牟利。至案发,上述网络店铺对应的公司账户累计向张某、朱某某等人支付货款共计人民币180余万元。
2018年5月,被告人何某某进入A公司担任客服,后于2018年8月担任出纳,负责在林某的指示下管理销售款、转账支付货款、工资等,至案发,其工作期间负责店铺的销假金额为人民币180余万元。
2018年5月,被告人沈某某进入A公司担任客服,后于2019年5月升任运营助理,负责醒购平台的多家网络店铺宣传、新品上架、统计报单等工作,至案发,其工作期间负责店铺的销假金额为人民币40余万元。
2018年6月、2019年9月及2020年4月,被告人赖某1、赖某3、彭某先后进入A公司担任客服,负责京东“某某户外专营店”、淘宝“G运动正品”、抖音“nikeF专卖店”等网络店铺中解答客户问题、处理退换货等工作,至案发,其工作期间负责店铺的销假金额为人民币40余万元。
2019年3月,被告人赖某2进入A公司担任客服,负责在天猫“H百蓝运动户外专营店”“K童鞋专卖店”等网络店铺中解答客户问题、处理退换货等工作,至案发,其工作期间负责店铺的销假金额为人民币30余万元。
2020年4月,被告人蔡舜宏进入A公司担任客服,负责在醒购平台的多家网络店铺中解答客户问题、处理退换货等工作,2020年10月还负责产品上架、报单等工作,至案发,其工作期间负责店铺的销假金额为人民币4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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