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沪0117刑初80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汪某某,男,1976年12月16日出生,XX,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庐江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因本案于2021年9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22年9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22〕8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2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贾丽娟,被告人汪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年至2021年1月8日,被告人汪某某接手上海XX有限公司,在本区XX镇XX路XX号经营“本周味道”餐饮店期间,拖欠被害人樊某等七名员工工资共计人民币127,015.33元,后经政府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以电话、短信不回复等方式逃避。
2021年9月23日,被告人汪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2022年9月,被告人汪某某先后支付给被害人樊某等人共计人民币23,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樊某、朱某、唐某、陈某、黄某、王某1、王某2出具的上海市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书,樊某提供的被拖欠工资情况汇总,调查笔录、聊天记录、账单、转账记录、考勤表,档案机读材料、法定代表人信息、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九亭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上海市XX局出具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关于上海XX有限公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调查报告,上海市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登记表、立案审批表、调查询问书、责令改正通知书、检查登记表,上海XX有限公司拖欠工资统计表,微信聊天记录,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汪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家属帮助下支付了七名被害人的劳动报酬,并预缴了罚金,可依法从轻从宽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汪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退缴在案的劳动报酬人民币十万四千零十五元三角三分,发还相应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龚笑笑
书 记 员 成 语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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