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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8刑初71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伍某(绰号:可乐),男,1994年11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中专文化程度,系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英德市,住上海市青浦区。2022年3月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3日由我院依法决定逮捕。
公诉机关以沪青检刑诉[2022]7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伍某犯开设赌场罪,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2月至3月,被告人伍某为非法牟利,在本市青浦区通过建立微信群组织张某、李某等人在“樱花之盛”链接内以“超级3+1”的方式赌博,由被告人伍某每局通过支付宝收取输家的赌资,从“大赢家”处截取一定比例的抽成后将赌资转账给赢家。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伍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其具有如实供述的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伍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伍某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伍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伍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9月23日起至2023年4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二、被告人伍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银行卡一张,手机二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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