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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7刑初89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某,男,1982年2月15日出生,XX,大专文化,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暂住上海市松江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因本案于2022年7月14日被刑事拘留,次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8月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荣茂,上海至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22〕8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犯袭警罪,于2022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敏、贾丽娟,被告人孟某及其辩护人周荣茂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7月14日1时许,被告人孟某酒后在本区XX路XX号门口停车位发动机动车,群众发现劝阻无效后报警,联防队员到场劝阻无效,民警李某到场出警,李某劝告孟某配合下车,孟某不予配合,吵嚷并用手推打李某头部一下,李某对孟某法律告知后将孟某带离车辆,孟某从车上滑摔下来,并连带李某扑倒在地,致李某膝盖受伤,后民警及联防队员将孟某带上警车,在李某驾驶警车期间,孟某坐在后排,言语辱骂威胁民警,并三次用脚踢踹民警李某右肩部。
被告人孟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基本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孟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苏某、沈某、金某、阮某、张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视听资料说明书、执法记录仪视频及指认截图、路面监控,人民警察证,验伤通知书、医院检验情况记录、上海市松江区中心医院影像诊断中心CT诊断报告、伤势照片、上海枫林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抓获经过、身份信息、被告人的以往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孟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从宽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孟某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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