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2)沪0118刑初674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沪0118刑初67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1978年5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颍上县,暂住上海市闵行区。2010年1月因赌博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22年8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沪青检刑诉[2022]6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8月22日20时44分许,被告人李某饮酒后驾驶一辆牌号为沪MXXXXX的小型越野客车上道路行驶,途经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纪鹤公路出新凤北路东约80米处时,民警要求其停车接受检查。被告人李某见状未停车并继续驶出约30米后,主动停车接受检查,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李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1毫克/100毫升。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二个月十五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李某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诫勉语:李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 员段美玲
二O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 员夏琦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