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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7刑初88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男,2003年2月8日生,XX,中专文化,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因本案于2022年1月1日被抓获,次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22〕8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陆源,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1月1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沪CXXXXX小型汽车行驶至本区XX路玉树路口处,遇公安机关进行交通违法整治,被告人黄某某见状即变道驶离现场,后被民警截停。被告人黄某某又让同车人为其顶包,意欲逃避处罚,后被民警识破。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发现有醉驾嫌疑,后带其至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黄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0.97mg/mL,已达到醉酒状态。
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江某、姚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查获经过、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监控录像截图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毒物化学司法鉴定意见书,驾驶证、车辆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黄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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