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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7刑初61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张某某,男,1989年7月14日出生,XX,大专文化,原系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靖县。因本案于2022年2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薛敏、潘晨炜,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22〕6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22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舸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潘晨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张某某在担任厦门A有限公司、漳州B有限公司、南靖C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期间,指使林启藩、房公振(均已判刑)等人开发“库存系统”、修改游戏数据安装包,并使用“库存系统”进行游戏充值,造成深圳市D有限公司损失人民币5万余元、上海E有限公司损失人民币7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2018年7月至9月,被告人张某某组织林启藩、黄荣水(已判刑)等人通过架设阿里云服务器和fiddler抓包软件的方式,抓取和替换游戏玩家的支付代码,更换支付对象,并使用VPN+FD方式进行游戏充值,违法所得达70余万元。
2022年2月1日,被告人张某某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田某、祁某、张艺某、林启某、黄荣某、房公某、刘晓某、王智某、韩松某、蔡珍某、冯小某、黄燕某、邱素某、刘明某等人的证言,情况说明、充值设备所对应的票据号信息、微信截图、工作情况,上海弘连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转账凭证、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修改,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在家属帮助下主动赔偿被害单位上海E有限公司损失人民币7万元并取得谅解,主动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776,983元,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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