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沪0117刑初613号 (2)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2月1日起至2027年4月30日止。)
二、退缴在案的人民币七十七万六千九百八十三元,予以没收。
三、未退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美娟
审 判 员 余 乐
审 判 员 龚笑笑二Ο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宗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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