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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06刑初54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1997年9月9日出生于湖南省沅江市,XX,小学文化,销售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沅江市,因本案于2021年6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22年6月23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2,男,1986年4月1日出生于湖南省沅江市,XX,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沅江市,因本案于2021年6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22年6月23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1,男,1988年10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沅江市,XX,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沅江市,因本案于2021年6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22年6月23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22〕4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胡某2、胡某1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2年9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胡某2、胡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胡某2、胡某1于2021年4月至5月期间,在他人指使、组织下,采取通过网络聊天软件群听取指令,操作个人银行卡及微信转账以及提供刷脸等方式,为他人网络电信诈骗提供银行转账服务,并从中获利。经查,被告人张某使用、操作个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卡号:XXXXXXXXXXXXXXX5996)、农业银行卡(卡号:XXXXXXXXXXXXXXX0070)、工商银行卡(卡号:XXXXXXXXXXXXXXX9787)各1张,转账涉及电信诈骗金额达人民币34.62万元;被告人胡某2使用、操作个人农业银行卡(卡号:XXXXXXXXXXXXXXX5474)1张,转账涉及电信诈骗金额达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胡某1提供个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卡号:XXXXXXXXXXXXXXX2791)、交通银行卡(卡号:XXXXXXXXXXXXXXX8901)各1张,并刷脸配合他人转账涉及电信诈骗金额达人民币13万元。
2021年6月22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后联系其他同案人汤某、刘某(已判决)等人投案。同年6月23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胡某2、胡某1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胡某2、胡某1受他人指使,共同为网络电信诈骗提供转账服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其中被告人张某、胡某1情节严重,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三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胡某2、胡某1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胡某2、胡某1在共同犯罪中起到次要作用,均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胡某2、胡某1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系立功,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胡某1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胡某2拘役四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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