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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06刑初54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男,1994年12月3日生,XX,高中文化,山东科利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州市,经常居住地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因本案于2022年2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逮捕,同年9月1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宋明贵,上海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22〕5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2年9月22日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及辩护人宋明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与邓某(另案处理)系情侣关系,邓某曾配合孙某拍摄了淫秽照片。2019年至2020年间,孙某使用自己在91porn网站上昵称为“小鹿女”的账号,将包含有上述淫秽照片的帖子发布至该网站。经鉴定,孙某共发布16篇帖子,内含淫秽图片281张,查看总数为370余万次。2022年2月15日,被告人孙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传播淫秽物品的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如实供述且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被告人孙某及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犯罪的事实、罪名、证据、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庭审中亦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孙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孙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昊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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