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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8刑初1317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沪0118刑初131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68年8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专文化程度,原系A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黄浦区。2021年8月26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取保候审,2022年3月4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青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晋亚玲,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陆军,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丁某,女,1972年3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小学文化程度,原系A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长宁区。2021年8月26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依芸,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青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21]12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丁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以沪青检刑变诉[2022]10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变更起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于2021年12月31日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疫情原因,本案中止审理,后恢复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乔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晋亚玲、陆军、被告人丁某及其辩护人王依芸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根据被告人王某、丁某的供述笔录及客户名单,证人董某1、朱某1、董某2、朱某2、刘某等人的证言笔录;集资参与人屠某等人的证言笔录及《投资咨询与服务协议》、《收款确认书》、《担保函》、交易明细,上海XX事务所有限公司《关于A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金额的司法鉴定专项审计报告》及《补充报告》、相关交易明细,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查封决定书、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簿、证券持有信息,工商注册登记信息,案发及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指控:2014年起,董某1(另案处理)等人使用A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名义,先后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长宁区、青浦区等地设立办公场所,雇佣被告人王某、丁某等人担任业务员,以承诺高额利息、到期还本的形式为诱饵,采用公开宣传的方式,从不特定社会公众处吸收存款。经审计,2016年1月至2019年11月间,被告人王某、丁某以A公司名义,为董某1等人从30余名不特定社会公众处非法吸收存款人民币1,507万余元,最终造成集资参与人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378万余元。被告人王某、丁某案发后自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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