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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8刑初64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卞某(曾用名:卞某星、卞庆文),男,1985年3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专文化程度,系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暂住上海市青浦区。2021年8月3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取保候审。2022年8月26日被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闫叶青,北京隆安(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金某,男,1991年9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专文化程度,系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暂住上海市青浦区。2021年8月3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取保候审。2022年8月26日被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汪某,男,1991年8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专文化程度,系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祁阳县。2021年8月3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取保候审。2022年8月26日被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严某,男,1992年12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专文化程度,系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暂住上海市青浦区。2021年8月3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取保候审。2022年8月26日被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22]6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卞某、金某、汪某、严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22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志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卞某及其辩护人闫叶青、被告人金某、汪某、严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8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卞某、金某在上海市青浦区XX镇XX路XX号“令狐冲烤鱼”店内与邻桌的被告人汪某、严某因琐事发生冲突后持酒瓶、椅子等互殴,致双方不同程度受伤。其中,被告人严某持酒瓶将被告人卞某砸伤;被告人卞某、金某一方持酒瓶将劝架的被害人李某砸伤。经鉴定,被告人卞某及李某的伤势分别构成轻微伤。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卞某、汪某、严某均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卞某、金某与被告人汪某、严某现已互相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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