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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7刑初83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女,1945年6月20日生,XX,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工业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分别于1987年12月、1997年11月、2000年6月因犯诈骗罪被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09年12月1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2年6月16日被抓获,次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22〕8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6月16日前后,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区XX环XX路XX弄XX苑,虚构可以安排工作、姐姐生病需要借钱等事由,骗取被害人高某人民币9,500元(以下币种同)。
2022年6月16日13时许,民警赴上址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并全部退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具有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并建议宣告缓刑。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十七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练斌二Ο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宗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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