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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5刑初101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某,男,1983年6月24日生,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2018年3月因赌博行为被处行政拘留五日;2011年9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管制四个月;2017年5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1年3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本案于2022年2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被告人田某,男,1978年8月16日生,XX,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山东省曹县。2010年8月因殴打他人被处行政拘留五日;2011年11月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行为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五百元;2011年9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2011年12月因违反缓刑规定(赌博)被撤销缓刑,执行拘役五个月。因本案于2022年2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男,1972年5月21日生,XX,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南省息县。2010年11月因盗窃行为被处行政拘留十日;2012年4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因本案于2022年2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22〕8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田某、王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需要,致使案件在较长的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故于2022年9月5日做出刑事裁定,对本案中止审理。
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审理。

审 判 员 王美玲
书 记 员 袁炜丽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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