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1)沪0106刑初135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缪某某,男,1972年8月2日出生于上海市,XX,中专文化,原系上海智库国际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团队长,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宝山区。2002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9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本案于2021年6月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16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高楠,上海君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11月15日以沪静检刑诉〔2021〕13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缪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审理过程中,本案依法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需要,致使案件在较长的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 判 长 顾正仰
人民陪审员 梁钟芳
人民陪审员 马 蓉
书 记 员 周子扬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