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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5刑初51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季某,男,1975年3月12日生,XX,初中文化,出生地江苏省邳州市,无业,户籍地江苏省邳州市,在沪无固定住所。2010年7月9日因妨碍执行公务行为被收容劳动教养一年。2021年10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纪树君,上海金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22〕3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季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江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季某及辩护人纪树君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因疫情本案中止审理,后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6日,被告人季某以承包“滴水湖高等学院一期项目”工人食堂和超市需要缴纳保证金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人民币16万元。
2020年8月28日,被告人季某以承包“滴水湖高等学院一期项目”工程建设水电安装劳务承包合同需要缴纳保证金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人民币22万元,案发前已退还被害人张某人民币5万元。
2021年10月21日,被告人季某被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季某赔偿被害人张某人民币18万元并取得其谅解。
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季某已经退赔全部违法所得,并取得被害人陈某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季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季某的供述,证人夏某、刘某、胡某、杨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害人陈某、张某的陈述与辨认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银行交易明细,履约保证金合同二份,刑事谅解书、电子回单、微信聊天记录,案发及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劣迹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钱款人民币33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季某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能积极退赔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量刑时酌情考虑。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季某有劣迹,量刑时酌情考虑。本院为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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