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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5刑初516号 (2)
一、被告人季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
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被告人季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公安、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金 果
人民陪审员 杨 红
人民陪审员 徐爱华
书 记 员 曹 铭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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