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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09刑初14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74年12月20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专文化程度,系上海XX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本市闵行区,暂住本市闵行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秦裕斌、金胜男,上海善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2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2年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季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秦裕斌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审理期间,本案于2022年4月2日中止审理,并于2022年6月15日恢复审理。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向我院申请延期审理1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王某于2021年9月16日11时许,驾驶车牌号为沪AXXXXX3的比亚迪牌小客车沿本市虹口区广灵四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广粤路路口右转弯时,未按规定让直行行人先行,将被害人王某1撞倒。随后,被告人王某拨打了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置。经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王某1符合生前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而死亡。经上海市公安局虹口XX支队认定,被告人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2021年11月18日,被告人王某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后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缴纳钱款人民币20万元,作为对被害人家属的经济赔偿。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案发经过》、调取的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和车辆信息、《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拍摄的照片,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及被告人王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均由公安机关依法收集、制作,并经公诉人当庭举证,证据合法、有效,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王某自愿补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亦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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