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沪0106刑初486号 (2)
一、被告人李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二、违法所得责令退赔(已退赔)。
李正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杨 柏
书 记 员 周道平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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