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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5刑初139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顾某,男,1984年4月2日出生于上海市,XX,高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2001年12月因犯抢劫罪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3年4月因吸毒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2013年4月因寻衅滋事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处行政拘留七日;2014年2月因吸毒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22年5月8日因殴打他人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本案于2022年6月21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22〕1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文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5月7日20时45分许,被告人顾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沪CXXXXX小型轿车行驶至上海市浦东新区XX镇XX路烟墩中心路北30米处的防疫卡口时,因其朋友所驾车辆无通行证无法通行,顾某与卡口志愿者发生口角和肢体冲突,后由志愿者拨打“110”报警,民警至现场处警后被告人顾某乘坐他人驾驶的车辆离开现场。当日22时许,由他人匿名举报被告人顾某在该纠纷发生前有酒后驾车的情况,民警经侦查至被告人顾某家中将其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顾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mg/ml,属于醉酒。
2022年6月21日,被告人顾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至公安机关,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顾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1、方某、季某、潘某、张某2、王某的证言、道路监控视频、调取证据清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测试单、呼气测试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机动车行驶证、车辆信息、驾驶证及驾驶人信息、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查获经过、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证人徐某(民警)的证言、全国常住人口查询基本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顾某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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