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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5刑初127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女,1989年8月3日出生于上海市,XX,大专文化,护士,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因本案于2022年6月2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某,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22〕10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文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6月7日21时35分许,被告人杨某饮酒后驾驶停放在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公路约150米西侧牌号为沪CXXXXX小型轿车起步左转掉头时,适逢被害人高某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牌照为“上海6700413”电动自行车沿广衍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此,两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及高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由被害方报警,民警到场后将被告人杨某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杨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0.92mg/ml,属于醉酒。经物损评估,被告人杨某驾驶的车辆物损人民币2,564元。
2022年6月20日,被告人杨某接民警通知至公安机关,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高某的陈述、道路监控视频、接受证据清单、视听材料目录、视频资料说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证人韩某的证言、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及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行驶证、车辆信息、驾驶证、驾驶证信息、非机动车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海XX中心有限公司物损评估意见书、事故车辆勘估表、物损照片、验伤通知单、病史材料、工作情况、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警单详情、工作情况、全国常住人口查询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杨某对被害人作出相应的赔偿,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要求对被告人杨某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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