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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就内地与香港签署《婚姻家事安排》答问

新华社北京6月20日电(记者齐湘辉)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20日在香港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简称《婚姻家事安排》)。

最高法有关部门负责人在北京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表示,签署《婚姻家事安排》在法律领域丰富和发展了“一国两制”理论和实践,有利于维护两地司法裁判的效力,有利于切实保障两地民众利益。

问:自香港回归以来,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区政府签署了哪些安排?</FONT>

答:香港回归祖国20年来,随着两地交流合作日益深化,两地互涉法律纠纷相应增多。作为一国之内两个相对独立的法律区域,内地与香港特区具有不同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制度。香港基本法第95条规定,香港特区可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机关通过协商依法进行司法方面的联系和相互提供协助。

两地法律人在“一国两制”方针指引下,以基本法为依据,创造性地构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区际司法协助模式。即,对有关司法协助事项,由内地有关中央机关与香港特区商签安排,然后分别通过司法解释、本地立法予以转化落实。

根据上述模式,两地先后签署多项安排并得到有效执行:1998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区政府首先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1999年6月,双方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2006年7月,两地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然而,此后由于种种原因,内地与香港司法协助商签工作停滞不前。2016年3月,沈德咏常务副院长访港期间代表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签订《会谈纪要》,为重启两地安排商签工作创造了条件,明确两地司法协助安排两年内“三步走”规划:2016年12月底之前签署委托取证安排、2017年6月底之前签署婚姻家事安排、力争2017年12月底之前签署非当事人协议管辖民商事案件判决相互认可和执行框架安排。

2016年12月,双方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提取证据的安排》,顺利实现《会谈纪要》确定的第一步目标,打破两地司法协助商签工作近十年的僵局。

此次签署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是两地的第五项司法协助安排,为2017年12月底之前签署非当事人协议管辖民商事案件判决相互认可和执行框架安排的出台积累了大量有益的经验。

问:此次《婚姻家事安排》的签署是如何出台的?有何成果和意义?</FONT>

答:《婚姻家事安排》是2016年3月《会谈纪要》确定的两地司法协助安排“三步走”规划的第二步目标。长期以来,两地婚姻家庭案件相互认可缺乏制度性安排,一地生效判决确定的解除婚姻关系的效力可在另一地以个案方式获得认可,但判决关于夫妻财产、子女抚养的处理结果无法在另一地获得认可和执行。

例如,如果香港丈夫不依照内地法院生效判决给付妻子金钱或支付子女抚养费,妻子无法依据内地判决向香港法院申请采取措施强制香港丈夫履行义务。再比如香港法院判令香港丈夫直接抚养子女,而内地母亲在离婚后未经对方许可将子女带离香港而滞留内地,香港丈夫也无法依据香港判决向内地法院提出强制移交子女的申请,只能通过在另一地重新起诉的方式寻求救济,非常浪费时间和金钱。

近年来,随着两地跨境婚姻的增加,由此所产生的婚姻家庭纠纷也出现增长趋势,两地民众对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判决的需求和期待十分迫切。因内地与香港的婚姻法律制度有所不同,家事风俗习惯也有所区别,导致《婚姻家事安排》商签工作一度中断,也使得重启磋商之初步履维艰。面对困难与挑战,两地法律界同仁始终牢记贯彻“一国两制”方针、增进民众福祉的初心,在短短四个月的时间内,就两地相互认可和执行的案件范围这一核心问题取得重大突破、达成广泛共识。在磋商过程中,两地既没有囿于本地现有法律制度的差异,更没有照搬照抄国际公约,而是立足于两地实践需求,将在两地同属婚姻家庭纠纷的案件,包括将香港各界十分关心的未成年子女返还等案件,悉数纳入安排适用范围,充分展示了两地法律人以家国利益为重、以理解合作为念、以民众福祉为要的使命担当意识和开拓进取精神。

经过四轮磋商,数易其稿,双方最终对《婚姻家事安排》文本达成共识。安排吸收了两地家事改革最新成果,大力弘扬预防家庭暴力、保护儿童利益等价值理念;创新表述技术,有效实现两地法律制度的对接;尊重两地制度特色与实践发展,将两地婚姻家事案件的最大公约数纳入适用范围。

《婚姻家事安排》正文共22条,规定了安排适用的范围、当事人申请认可和执行的程序及救济途径、法院审查认可和执行请求的依据和处理方法、不予认可和执行的情形等。民众可以一目了然地知晓如何依本安排实现权利,法院收到相关请求后也可以清晰明确地找到处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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