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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非法证据的“操作手册”——相关部门负责人解读《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

  同时,规定明确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目前司法部正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抓紧制定并联合下发《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就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的基本职责、运行模式、工作管理和保障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P>

  此外,规定强化了辩护律师诉讼权利保障,明确了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有关证据材料的权利和申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调取相关证据的权利,有助于解决目前非法证据排除过程中困扰辩护方的取证难问题,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落地生根创造必要条件。</P>

  记者:庭审是诉讼活动的中心环节,我们能否确保非法证据在庭审环节被依法排除?</P>

  最高法相关负责人: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人民法院要坚定地履行法定职能,切实发挥庭审在认定证据、保护诉权等方面的决定性作用,依法处理证据合法性争议,使法庭成为以看得见的方式保障司法公正、实现公平正义的“殿堂”。</P>

  一是要准确把握非法证据的范围和认定标准。对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以及采用刑讯逼供方法取得的重复性供述,坚决依法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严格依法予以排除。</P>

  二是要依法保障被告方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诉讼权利。一旦被告方在开庭审理前就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并依照法律规定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法院就应当召开庭前会议,听取诉讼各方意见,能够形成共识加以确认的,及时通过庭前会议加以解决。</P>

  三是要严格规范庭审阶段的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要坚持对证据的合法性优先调查,充分保障控辩双方对证据合法性的举证、质证权。法庭对证据合法性进行调查后,原则上应当当庭作出是否排除有关证据的决定。要严格落实疑罪从无原则,排除非法证据后定罪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依法作出无罪判决。</P>

  最高法近期起草了《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正在广东省广州市,浙江省台州市、湖州市,吉林省松原市等地18个中级人民法院和部分基层人民法院进行试点,待条件成熟后,将在全国法院正式推行。</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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