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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见》答记者问(2)

  记者:</STRONG>依据《意见》,检察法律文书说理的方式是什么?

  负责人:</STRONG>依据《意见》规定,检察机关开展法律文书说理,在说理方式上,应以书面说理为主,口头说理是书面说理的补充。对于不宜书面说理的,或者在办案中遇到紧急情况的,或者说理对象认可同意的,可以进行口头说理。

  同时,《意见》还对探索建立检察宣告制度作出规定。《意见》提出,有条件的检察院可以设置专门的宣告场所,由检察官召集当事人、申诉人、赔偿请求人等到场,当面宣告决定内容,送达法律文书并进行释法说理。

  记者:</STRONG>《意见》对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制度提出了哪些完善措施?

  负责人:</STRONG>《意见》规定了检察法律文书说理质量评析通报制度,强调各级检察院要采取多种形式主动听取说理对象及社会各界对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评价意见。同时提出要建立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责任制。可以说《意见》从正向工作要求和反向纪律责任的角度,对如何完善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制度,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质量的评价提出了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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