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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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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SPAN> 预防养护是指公路设施在结构强度充足、整体性能良好但有轻微病害的情况下,以预防性能过快衰减、延长使用寿命为目标,采取的主动防护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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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SPAN> 修复养护是指公路路基、路面、桥梁、隧道等主体结构物在出现明显病害或部分丧失服务功能的情况下,以恢复技术状况为目标,针对不同程度损坏而进行的功能性、结构性修复和定期更换,包括大修、中修、小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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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SPAN> 专项养护是指以恢复、保持和完善公路设施服务能力为目标,集中实施的完善增设、加固改造或重建等工程,并配套完善公路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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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SPAN> 应急养护是指在突发情况下造成公路设施损毁,以最快速度恢复公路安全通行能力为目标,针对公路中断、严重影响公路安全通行、产生重大风险隐患的损害而实施的应急性抢通、保通、抢修及灾毁修复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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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SPAN> 组织实施各类养护工程所涉及到的技术服务与工程施工等相关作业,应当依法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和资格条件的单位承担。对于应急养护,可以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直接委托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专业队伍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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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SPAN> 养护工程应当按照前期决策、计划编制、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工程验收等程序组织实施。应急养护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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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ALIGN: center; PADDING-BOTTOM: 10px; PADDING-LEFT: 10px; PADDING-RIGHT: 10px; FONT-SIZE: 18px; FONT-WEIGHT: bold; PADDING-TOP: 10px">第三章前期决策

第十六条</SPAN> 公路管理机构或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公路技术状况评定、养护需求分析、养护技术方案确定等工作流程进行前期决策,并作为制定养护计划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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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SPAN> 公路管理机构或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规范规定的检测指标和频率,定期组织对公路路基、路面、桥梁、隧道、附属设施等进行检测和评定。
积极运用自动化快速检测技术开展检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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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SPAN> 养护需求分析应当根据检测和评定数据,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国家或者本地区养护规划,科学设定养护目标,合理筛选需要实施的养护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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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SPAN> 对于需要实施养护工程的路段、构造物或者附属设施等,应当及时开展专项调查,根据公路技术状况、病害情况、发展趋势,综合考虑技术、经济、安全、环保等因素,按照全寿命周期综合效益最佳的要求,合理确定养护技术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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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SPAN> 公路管理机构或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养护工程项目库。项目库按照滚动方式实施动态调整,每年定期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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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ALIGN: center; PADDING-BOTTOM: 10px; PADDING-LEFT: 10px; PADDING-RIGHT: 10px; FONT-SIZE: 18px; FONT-WEIGHT: bold; PADDING-TOP: 10px">第四章计划编制

第二十一条</SPAN>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或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年度养护资金规模、养护目标要求、项目库的储备更新情况,合理编制养护工程年度实施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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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SPAN> 养护工程计划编制应当优先考虑以下项目:
(一)严重影响公众安全通行的;
(二)具有重大政治、经济意义的;
(三)技术状况差、明显影响公路整体服务水平的;
(四)全寿命周期综合效益较好的预防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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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SPAN> 养护工程计划应当统筹安排,避免集中养护作业造成交通拥堵。省际间养护作业应当做好沟通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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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SPAN>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或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养护工程计划的编制、审核和报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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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SPAN> 养护工程计划应当及时下达,与养护施工的最佳时间相匹配,保障工程实施效果和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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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ALIGN: center; PADDING-BOTTOM: 10px; PADDING-LEFT: 10px; PADDING-RIGHT: 10px; FONT-SIZE: 18px; FONT-WEIGHT: bold; PADDING-TOP: 10px">第五章工程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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