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图审核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国土资源部关于《地图审核管理规定(修订
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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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地图管理条例》,规范我国地图审核管理工作,适应地图市场快速发展对地图审核管理提出新要求,国土资源部起草了《地图审核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为提高规章立法质量,现将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同时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进行公布。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7年9月3日前,通过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是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A>),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二是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64号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邮编100812),并在信封上注明“部门规章征求意见”字样。
三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A href="mailto:fgzqyj@mail.mlr.gov.cn">fgzqyj@mail.mlr.gov.cn</A>
国土资源部
2017年8月4日
第一章 总 则
<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一条</SPAN> 【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地图审核管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地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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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二条</SPAN> 【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的审核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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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三条</SPAN> 【工作原则】地图审核工作应当遵循维护国家主权、保守国家秘密、高效规范实施、提供优质服务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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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四条</SPAN> 【管理体制】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图审核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图审核工作的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图审核工作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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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五条</SPAN> 【经费保障】地图审核不得收取费用。
实施地图审核所需经费应当列入相应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年度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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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P style="TEXT-INDENT: 2em">第六条</SPAN> 【送审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向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提出地图审核申请:
(一)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出版、展示、登载、生产、进口、出口前;
(二)已审核批准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再次出版、展示、登载、生产、进口、出口且地图内容发生变化的;
(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编制,拟在境外出版、展示、登载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
进口属于出版物的地图,应当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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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七条</SPAN> 【不需送审的地图】下列地图不需要送审:
(一)直接使用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提供的公益性地图;
(二)景区地图、街区地图、公共交通线路图等内容简单的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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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八条</SPAN> 【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审核职责】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地图的审核:
(一)全国地图;
(二)主要表现地为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地图;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地图、澳门特别行政区地图以及台湾地区地图;
(四)世界地图以及主要表现地为国外的地图;
(五)历史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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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九条</SPAN> 【省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审核职责】省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地图的审核:
(一)本行政区域全图;
(二)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涉及国界线的地图;
(三)本行政区域范围内主要表现地为两个以上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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