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图审核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2)
<P style="TEXT-INDENT: 2em">第十条</SPAN> 【市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审核职责】主要表现地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且不涉及国界线的地图,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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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十一条</SPAN> 【属于出版物的地图产品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审核】属于出版物的地图产品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应当根据产品中地图主要表现地由相应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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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十二条</SPAN> 【提交材料】申请人提出地图审核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地图审核申请表;
(二)需要审核的地图最终样图或者样品(一式两份及有关说明材料)。其中,用于互联网服务等方面的地图产品,申请人应当提供地图内容审查软硬件条件;
(三)地图编制单位的测绘资质证书。
进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和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仅需提交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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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十三条</SPAN> 【保密处理】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编制的地图(包括直接测绘的涉及国家秘密的地图),应当提供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进行保密技术处理的证明文件。
地图上表达的其他专业内容、信息、数据等,国家对其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并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公开的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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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十四条</SPAN> 【真实性要求】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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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十五条</SPAN> 【信息公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将地图审核的依据、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地图审核申请表等示范文本在办公场所、门户网站上公示。
申请人要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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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十六条</SPAN> 【协助审核】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受理的地图审核申请需要其他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协助进行内容审查的,可商有关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对地图进行协助审核。负责协助审核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协助审核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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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十七条</SPAN> 【中小学教学地图审定】中小学教学地图的审定按照《地图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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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十八条</SPAN> 【对申请的处理】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地图审核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受理并发放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地图审核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申请;经补正材料后申请材料仍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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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审 查
<P style="TEXT-INDENT: 2em">第十九条</SPAN> 【审查程序】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地图内容审查工作职责,应当有明确的地图内容审查工作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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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二十条</SPAN> 【审查内容】地图审查内容包括:
(一)地图表示内容中是否含有《地图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不得表示的内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行政区域界线以及世界各国间边界、历史疆界在地图上的表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地名等在地图上的表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主要表现地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疆域的地图,中华人民共和国疆域是否完整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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