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图审核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3)
(五)地图内容表示是否符合地图使用目的和国家地图编制有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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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二十一条</SPAN> 【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中国历史疆界、世界各国间边界、世界各国间历史疆界依照《地图管理条例》第十条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依照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拟订并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的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进行审查。
我国特别行政区界线或者范围,依照国务院批准公布的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域图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审查的具体内容和标准,按照地图审核权限由相应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上一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备案并依法及时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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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二十二条</SPAN> 【没有明确依据的专业内容审查】地图涉及专业内容且没有明确审核依据的,由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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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二十三条</SPAN> 【地图审查人员从业要求】从事地图内容审查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颁发的地图内容审查上岗证书,并且每3年考核、注册1次。
具体考核办法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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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决 定
<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二十四条</SPAN> 【作出决定】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地图内容审查工作机构提出的审查意见及相关申请材料,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申请人。
予以批准的,核发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
不予批准的,核发地图审核不予批准文件并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审图号格式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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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二十五条</SPAN> 【审核期限】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地图审核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包括内容审查时间、协助审核时间),作出审核决定。
时事宣传地图、发行频率高于1个月的图书和报刊等插附地图的,应当自受理地图审核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应急保障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地图的,应当即送即审。
涉及专业内容且没有明确审核依据的地图,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时,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地图审核的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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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二十六条</SPAN> 【结果公布】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在其门户网站等媒体上及时公布获得批准的地图名称、审图号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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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二十七条</SPAN> 【对结果有异议的处理】申请人对地图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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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二十八条</SPAN> 【标注审图号及送交样本】经审核批准的地图,申请人应当在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并向作出审核批准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免费送交样本一式两份。属于出版物的,应当在版权页标注审图号;没有版权页的,应当在适当位置标准审图号。属于互联网地图服务的,应当在地图页面左下角标注审图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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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二十九条</SPAN> 【互联网地图有效期和新增标注备案】互联网地图服务审图号有效期为2年。审图号到期,应当重新送审。
审核通过的互联网地图服务,申请人应当每6个月将新增标注内容及核查校对情况向作出审核批准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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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监督管理
<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三十条</SPAN> 【监督检查】上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实施地图审核行为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及时纠正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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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三十一条</SPAN> 【信息系统建设】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地图审核管理和监督系统,提升地图审核效率和监管能力,方便公众申请与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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