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治动态>>全文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4)

<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三十二条</SPAN> 【违反规定的处理】最终向社会公开的地图与审核通过的地图内容及表现形式不一致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超出有效期而未重新送审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DIV>

<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三十三条</SPAN> 【撤销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地图审核决定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地图审核决定并予公告: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批准的审核决定的;
(二)超越地图审核职责作出批准的审核决定的;
(三)违反地图审核法定程序作出批准的审核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批准的审核决定的。
</DIV>

<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三十四条</SPAN> 【互联网地图安全审校】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应当配备符合相关要求的地图安全审校人员,并强化内部安全审校核查工作。
</DIV>

<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三十五条</SPAN> 【违规进行审核收费的处理】实施地图审核擅自收费的,由其上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DIV>

<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三十六条</SPAN> 【工作人员违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在地图审核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二)违反本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办理地图审核的;
(三)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DIV>
第六章 附 则

<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三十七条</SPAN> 本规定自2017年*月*日起施行,国土资源部2006年6月23日公布的《地图审核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DIV>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法律图书馆>>法治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