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资产管理司有关负责人就印发《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办法》答记者问(3)
9. 问:请介绍《办法》的具体适用范围。</P>
答:《办法》适用于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即通常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中央和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部门所监管的企业本级及其逐级投资形成的企业。管理级次上,《办法》涵盖中央和地方企业;监管关系上,涵盖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部门监管企业;管理地域上,涵盖开展境外投资的境内和境外企业。以中央企业为例,中央管理企业(即国资委监管企业)和中央部门管理企业集团公司本级及其逐级投资形成的境内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均应执行《办法》。</P>
国有企业参与合营的企业、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以及非国有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可以参照《办法》执行。金融企业不执行《办法》,金融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办法另行制定。</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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