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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3)
除因不可抗力,缺席考试或者不遵守考场纪律的,视为考核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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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SPAN> 【考试试题】笔试试题由考核部门按照考核方案从试题库中随机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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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SPAN> 【考核结果判定】考核部门应当及时对考核材料进行审核或对考试情况组织阅卷评分。材料审核不符合要求或考试成绩不合格的,监督抽查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考核部门同时进行材料审核和考试的,考试成绩合格且材料审核符合要求的,监督抽查考核结果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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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SPAN> 【不合格再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考核材料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进行整改。整改符合要求的,准予参加考核;整改仍不合格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企业停产整顿。
考核不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可以申请补考,补考仍不合格的,一年内不再受理补考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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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SPAN> 【结合进行的考核】监督抽查考核与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监督检查等其他工作结合进行时,考核有关工作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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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SPAN> 【公布考核结果】考试结束后,考核部门应当在政务网站,或媒体、公告栏等媒介上及时公布考核结果。
监督抽查考核与监督检查结合进行时,考核结果可以随监督检查结果一并公开。
监督抽查考核与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结合进行时,考核结果可以参照监督检查结果的公开方式进行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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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SPAN> 【信用记录】监督抽查考核结果应当纳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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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SPAN> 【鼓励合格人员】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任用或者授权考核成绩优秀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从事食品安全自查等企业内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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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SPAN> 【考核不合格调岗】经考核不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不得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但可以通过参加学习培训主动申请参加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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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ALIGN: center; PADDING-BOTTOM: 10px; PADDING-LEFT: 10px; PADDING-RIGHT: 10px; FONT-SIZE: 18px; FONT-WEIGHT: bold; PADDING-TOP: 10px">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SPAN> 【工作检查】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下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抽查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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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SPAN> 【不重复考核】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得在一年内组织对同一企业的同一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重复进行监督抽查考核,但是,考核不合格人员主动申请参加考试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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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SPAN> 【考核要求】采取考试方式进行监督抽查考核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考核方案,根据信息系统生成的试卷题目进行考试。
未经本单位同意,监督管理人员不得随意更改、增减考试题目和考试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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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SPAN> 【公平公正考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人员应当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随机抽查考核工作,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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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SPAN> 【不得任用考核不合格人员】企业不得任用考核不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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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SPAN> 【禁业人员管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从业限制人员的,在从业限制期间内不得参加相关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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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ALIGN: center; PADDING-BOTTOM: 10px; PADDING-LEFT: 10px; PADDING-RIGHT: 10px; FONT-SIZE: 18px; FONT-WEIGHT: bold; PADDING-TOP: 10px">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SPAN> 【企业罚则】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聘用监督抽查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或者未按规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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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SPAN> 【企业罚则】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抽查考核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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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SPAN> 【企业罚则】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照要求将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及其变化情况报告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至5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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