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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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SPAN> 【企业罚则】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监督抽查考核过程中有作弊行为的,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视为考核不合格,并在公布考核结果时,明确标注为“考试作弊”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并计入其所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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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SPAN> 【企业罚则】企业组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监督抽查考核过程中实施作弊的,或者组织有关人员替考的,视为考核不合格,并在公布考核结果时,明确标注为“考试作弊”,并计入该企业的食品安全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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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SPAN> 【部门罚则】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督抽查考核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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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ALIGN: center; PADDING-BOTTOM: 10px; PADDING-LEFT: 10px; PADDING-RIGHT: 10px; FONT-SIZE: 18px; FONT-WEIGHT: bold; PADDING-TOP: 10px">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SPAN> 【不得收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抽查考核,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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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SPAN> 【各省制定具体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有关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的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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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SPAN> 【施行日期】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DIV></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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