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就《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办法》答问(2)
问:请介绍一下教育部将如何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整改督查?
答:在对经济责任审计整改情况进行“全覆盖”检查和对账销号的基础上,为进一步推动解决整改过程中的“疑难杂症”,《办法》提出建立经济责任审计整改督查制度,具体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照审计报告,对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审计整改情况检查报告进行审核和评估,确定审计整改重点督查对象和事项,编制审计整改督查工作计划。对违规违纪问题严重、屡审屡犯、审计整改不力的,应当列为重点督查对象。督查组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以及实施审计的相关审计人员组成。审计整改督查结束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督查情况汇总综合,评估整改总体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形成督查报告,向领导小组报告。
问:教育部采取哪些措施加强经济责任审计整改成果应用?
答:为进一步强化审计整改成果应用,《办法》提出了以下要求:一是完善审计整改会商机制,领导小组对审计揭示的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特别是涉及体制机制问题、历史遗留问题和其他疑难问题进行会商,研究解决措施,提出意见建议。二是完善审计整改联动机制。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推动和促进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纳入被审计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年度考核、任职考核的重要依据;巡视部门应当将审计发现的问题列入巡视内容,并在巡视过程中督促被审计单位落实整改;纪检部门应当认真核查处理审计移交的问题线索;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针对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过程中反映的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财务部门应当将审计结果、审计整改情况作为加强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的重要依据。
问:《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一是接受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被审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办法》有关要求,实施审计整改,接受整改检查和督查;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有关工作。二是直属高校、直属单位内部实施的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教育部组织实施的其他专项审计等整改工作可以参照《办法》有关要求执行。三是《办法》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借鉴和参考有关做法,进一步完善审计整改制度,提高审计整改成效,充分发挥审计的“免疫系统”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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