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提高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可比性、有效性,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会正在对《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law@circ.gov.cn。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5号中国保监会法规部法规处(邮政编码:10003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四、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发送至:010-66288161。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7年9月25日。
<P style="TEXT-ALIGN: right; TEXT-INDENT: 2em">
<P style="TEXT-ALIGN: right; TEXT-INDENT: 2em">中国保监会
<P style="TEXT-ALIGN: right; TEXT-INDENT: 2em">2017年8月21日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PADDING-BOTTOM: 10px; PADDING-LEFT: 10px; PADDING-RIGHT: 10px; FONT-SIZE: 18px; FONT-WEIGHT: bold; PADDING-TOP: 10px">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SPAN> 为了规范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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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SPAN>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保险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其经营管理相关信息的行为。
</DIV>
第三条</SPAN>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应当尽可能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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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SPAN>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保险公司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基础上披露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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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SPAN> 保险公司按照本办法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因披露将导致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以豁免披露相关内容。
</DIV>
第六条</SPAN> 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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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ALIGN: center; PADDING-BOTTOM: 10px; PADDING-LEFT: 10px; PADDING-RIGHT: 10px; FONT-SIZE: 18px; FONT-WEIGHT: bold; PADDING-TOP: 10px">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七条</SPAN> 保险公司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基本信息;
(二)财务会计信息;
(三)保险责任准备金信息;
(四)风险管理状况信息;
(五)保险产品经营信息;
(六)偿付能力信息;
(七)重大关联交易信息;
(八)重大事项信息;
(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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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SPAN> 保险公司披露的基本信息应当包括公司概况、公司治理概要和产品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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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SPAN> 保险公司披露的公司概况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名称;
(二)注册资本;
(三)公司住所和营业场所;
(四)成立时间;
(五)经营范围和经营区域;
(六)法定代表人;
(七)客服电话、投诉渠道和投诉处理程序;
(八)各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和联系电话。
</DIV>
第十条</SPAN> 保险公司披露的公司治理概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本公司情况的简要说明;
(二)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股东及其持股情况;
(三)近3年股东大会(股东会)主要决议,至少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出席情况、主要议题以及表决情况等;
(四)董事和监事简历;
(五)高级管理人员简历、职责及其履职情况;
(六)公司部门设置情况。
</DIV>
第十一条</SPAN> 保险公司披露的产品基本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营的保险产品目录、条款;
(二)人身保险产品说明书;
(三)投资账户单位价格、万能险结算利率等信息;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产品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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