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3)
第二十条</SPAN>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公司网站,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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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SPAN> 保险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披露公司的基本信息。
公司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保险公司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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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SPAN> 保险公司应当制作年度信息披露报告,年度信息披露报告应当至少包括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内容。
保险公司应当在每年4月30日前在公司网站和中国保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发布年度信息披露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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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SPAN> 保险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七条第(七)项、第(八)项规定事项之一的,应当自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信息披露报告,并在公司网站上发布。
临时信息披露报告应当按照事项发生的顺序进行编号并且标注披露时间,报告内容包含事项发生的时间、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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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SPAN> 保险公司不能按时进行信息披露的,应当在规定披露的期限届满前向中国保监会报告相关情况,并且在公司网站公布不能按时披露的原因以及预计披露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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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SPAN> 保险公司网站应当保留最近5年的公司年度信息披露报告和临时信息披露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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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SPAN> 保险公司在公司网站和中国保监会指定媒介以外披露信息的,其内容不得与公司网站和中国保监会指定媒介披露的内容相冲突,且不得早于公司网站和中国保监会指定媒介的披露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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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ALIGN: center; PADDING-BOTTOM: 10px; PADDING-LEFT: 10px; PADDING-RIGHT: 10px; FONT-SIZE: 18px; FONT-WEIGHT: bold; PADDING-TOP: 10px">第四章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SPAN>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并报中国保监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信息披露的内容和基本格式;
(二)信息的审核和发布流程;
(三)信息披露的豁免及其审核流程;
(四)信息披露事务的职责分工、承办部门和评价制度;
(五)责任追究制度。
保险公司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后,应当在修订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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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SPAN> 保险公司拟披露信息属于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在豁免披露事项通过审核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保险公司应当在原因消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信息披露报告,披露相关信息、此前豁免披露的原因和公司内部审核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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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SPAN> 保险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未设董事会的保险公司,应当指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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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SPAN> 保险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或者指定的高级管理人员、承办信息披露事务的部门的联系方式报中国保监会。
上述情况发生变更的,保险公司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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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SPAN> 保险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主页置顶的显著位置设置信息披露专栏,名称为“公开信息披露”。
保险公司所有公开披露的信息都应当在该专栏下分类设置子栏目列示,一级子栏目名称分别为“基本信息”、“年度信息”、“专项信息”和“重大事项”等。其中,“专项信息”栏目下设“关联交易”、“偿付能力”、“互联网保险”、“资金运用”、“新型产品”、“交强险”等二级子栏目。
上市保险公司可以在“投资者关系”栏目下披露本办法要求披露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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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SPAN>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公司网站建设,维护公司网站安全,方便社会公众查阅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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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SPAN> 保险公司应当使用中文进行信息披露。同时披露外文文本的,中、外文文本内容应当保持一致;两种文本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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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ALIGN: center; PADDING-BOTTOM: 10px; PADDING-LEFT: 10px; PADDING-RIGHT: 10px; FONT-SIZE: 18px; FONT-WEIGHT: bold; PADDING-TOP: 10px">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SPAN> 保险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
(一)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披露信息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三)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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