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治动态>>全文
最高法有关负责人详解公司法司法解释(四)(3)
<P>据介绍,司法解释明确了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涉及两类不同诉讼。司法实践中,对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诉讼类型,以及公司的诉讼地位存在不同认识。
<P>“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监事会或者监事系公司机关,其履行法定职责代表公司提起的诉讼,应当是公司直接诉讼,应列公司为原告。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对此予以了明确。”杜万华说。
<P>此外,司法解释还完善了股东代表诉讼机制。
<P>杜万华解释说,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但对于股东代表诉讼中的当事人地位、胜诉利益的归属、诉讼费用的负担等问题,没有规定具体的操作规则。司法解释第二十四、第二十五、第二十六条分别就这三个方面的问题作出了规定。
<P>杜万华说,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司法解释的公布实施,对于维护股东权利,协调股东与公司的关系,推动公司法人治理机制的进一步完善,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响应“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号召有着积极意义。在今后的工作中,人民法院还将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审判实际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为司法审判更好地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而努力奋斗。
<P>法制网北京8月28日讯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法律图书馆>>法治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