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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3)
(二)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等其他有关资料以及电子数据;
(三)对当事人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P style="TEXT-INDENT: 2em; MARGIN-BOTTOM: 20px" align=left>第十四条</SPAN> 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由海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查处。

<P style="TEXT-INDENT: 2em; MARGIN-BOTTOM: 20px" align=left>第十五条</SPAN> 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奥林匹克标志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且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以及奥林匹克标志许可使用费等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P style="TEXT-INDENT: 2em; MARGIN-BOTTOM: 20px" align=left>第十六条</SPAN> 奥林匹克标志除依照本条例受到保护外,还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保护。

<P style="TEXT-INDENT: 2em; MARGIN-BOTTOM: 20px" align=left>第十七条</SPAN> 本条例自20××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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