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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7)

<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五十九条</SPAN> 银监会依照法律法规制定完善农发行监管规定。农发行应遵守银监会关于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管理等审慎经营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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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六十条</SPAN> 银监会按照有关规定对农发行的资本充足率及其管理状况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评估全面风险管理框架、评估资本充足率计量结果和准确性、评估各类风险及压力测试情况等。
农发行资本充足率未达到监管要求时,银监会有权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控制风险资产增长、暂停自营性业务、限制增设新机构等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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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六十一条</SPAN> 银监会对农发行及其附属机构实行并表监管,综合运用定量和定性方法,重点关注农发行及其附属机构的整体资本、财务和风险情况,并特别关注跨业经营以及内部交易可能带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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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六十二条</SPAN>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相关行政许可规定对农发行的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业务范围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事项实施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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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六十三条</SPAN>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农发行实施持续的非现场监管。
(一)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进行信息收集,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决议等文件,要求农发行报送的各类报表、包含政策性业务开展情况在内的经营管理资料、内控评价报告、风险分析报告、内审工作计划、内审工作报告和整改情况、外部审计报告以及监管需要的其他资料,派员列席农发行经营管理工作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
(二)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对农发行的经营状况、风险特点和发展趋势进行监测分析,实现对各类风险的及早发现、及时预警和有效管理。
(三)银监会应建立监管评估制度和机制,对农发行执行国家政策、公司治理、资本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以及问题整改等情况开展专项或综合评估。具体评估办法由银监会另行规定。
(四)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通过审慎监管会谈、监管通报、监管意见书等形式向农发行反馈监管情况,提出监管要求,并对农发行整改情况进行后续评估。
(五)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定期对非现场监管的过程和结果进行总结,对农发行的经营状况、风险特点和发展趋势进行分析,形成监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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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六十四条</SPAN>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农发行的公司治理、资本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业务活动和风险状况等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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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六十五条</SPAN> 银监会通过监管协调机制、监管联动会议、信息共享以及座谈等形式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监事会、银监会派出机构以及农发行进行联动和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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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六十六条</SPAN> 农发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采取审慎监管措施或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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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ALIGN: center; PADDING-BOTTOM: 10px; PADDING-LEFT: 10px; PADDING-RIGHT: 10px; FONT-SIZE: 18px; FONT-WEIGHT: bold; PADDING-TOP: 10px">第九章附则

<P style="TEXT-INDENT: 2em">第六十七条</SPAN> 本办法施行前,农发行相关监管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尽事宜,以银监会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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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六十八条</SPAN> 农发行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和完善内部经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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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六十九条</SPAN> 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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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七十条</SPAN>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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