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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出口银行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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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三十九条</SPAN> 进出口银行应在发生各类重大风险事件时及时向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重大风险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新增大额不良贷款、发生案件及案件风险事件、重要信息系统故障、头寸严重不足或政策性金融债券未被足额认购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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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内部控制

<P style="TEXT-INDENT: 2em">第四十条</SPAN> 进出口银行应建立由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内控管理职能部门、内部审计部门、业务部门组成的分工合理、相互制约、职责明确、报告关系清晰的内部控制治理和组织架构,健全符合政策性业务和自营性业务特点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完善信息科技控制措施,落实内部控制管理责任制,培育良好的内部控制文化。持续开展内控合规评价和监督,加强总行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强化内部控制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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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四十一条</SPAN> 进出口银行应强化内控管理、风险管理、合规管理、内部审计部门的职能,使其拥有充分的履职独立性,在人力、物力等方面给予保障。进出口银行应当建立内部控制问题整改机制,明确整改责任部门,规范整改工作流程,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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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四十二条</SPAN> 进出口银行应结合政策性业务和自营性业务特点,按照“内控先行”原则,对各项业务活动和管理活动制定全面、系统、规范的业务制度和管理制度,并合理确定各项业务活动和管理活动的风险控制点,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执行标准统一的业务流程和管理流程,确保规范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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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四十三条</SPAN> 进出口银行应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合理确定部门、岗位的职责及权限,明确业务流程和管理活动中的重要岗位和不相容岗位。对于重要岗位,实行轮岗或强制休假制度。对于不相容岗位应实施分离制度,执行直系亲属回避原则,原则上不相容岗位人员之间不得轮岗,形成相互制约的岗位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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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四十四条</SPAN> 进出口银行应按照“统一管理、差别授权、动态调整、权责一致”的原则,建立有利于管控风险和完成政策性任务的授权体系。具体的授权标准应统筹考虑各分支机构和各部门的经营能力、管理水平、风险状况与业务发展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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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四十五条</SPAN> 进出口银行应建立贯穿各级机构、覆盖所有业务和全部流程的管理信息系统和业务操作系统,及时、准确记录经营管理信息,确保信息的完整、连续、准确和可追溯,并建立健全信息系统控制,通过内部控制流程与业务操作系统和管理信息系统的有效结合,加强对业务和管理活动的系统自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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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四十六条</SPAN> 进出口银行应建立独立、垂直的内部审计体系以及相应的报告制度和报告路径,审查评价并改善经营活动、风险状况、内部控制和治理机制,促进合规经营、履职尽责和稳健发展。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进出口银行应按要求向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审计工作情况和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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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四十七条</SPAN> 进出口银行可以根据需要外聘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对进出口银行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经营管理及财务状况进行评估,并将审计结果报送银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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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四十八条</SPAN> 进出口银行应结合机构层级、人员分布、业务特点等因素,建立内部控制评价制度,明确内部控制评价的实施主体、频率、内容、程序、方法和标准等。内部控制评价由董事会指定的部门组织实施,应当至少每年开展一次,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报送银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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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四十九条</SPAN> 进出口银行应加强分支机构及人员管理,督促各级员工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基层机构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提升内部控制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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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资本管理

<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五十条</SPAN> 进出口银行应建立健全资本约束机制,完善资本管理的政策、制度及实施流程,将符合条件的附属机构纳入并表资本管理范围,确保资本能够充分抵御其所面临的风险,满足业务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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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五十一条</SPAN> 进出口银行应在充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等各项减值准备的基础上计算并表和未并表的资本充足率,执行银监会规定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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