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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过闸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
(四)救生设备,主要包括:救生艇筏、救生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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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十条</SPAN> 过闸船舶应自查船员配备是否满足船舶最低配员要求,是否人证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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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十一条</SPAN> 过闸船舶应自查货物是否合理配载和有效系固,是否载有禁运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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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十二条</SPAN> 过闸船舶应自查本航次申报的过闸方式、时间、始发港、目的港、船舶尺度、装载情况等过闸信息是否与实际一致,是否满足过闸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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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十三条</SPAN> 过闸船舶应自查本船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制定相关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船员是否掌握船舶应变部署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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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十四条</SPAN> 从事客运的过闸船舶还应自查本船是否向旅客宣传过闸安全及应急逃生注意事项,是否按规定对旅客进行实名制登记;载客100人以上的客船还应自查本船船舶保安计划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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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十五条</SPAN> 载运危险货物的过闸船舶应自查本船危化品装载是否满足隔离要求,是否随船携带本航次所载货物托运单(合同)或货物清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是否按规定配备安全保卫人员,是否有除核定船员和押运人员外的其他人员随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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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十六条</SPAN> 船舶过闸安检前,应按自查办法第七条至十五条规定的项目,并填写自查记录表,经船长签字随船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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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ALIGN: center; PADDING-BOTTOM: 10px; PADDING-LEFT: 10px; PADDING-RIGHT: 10px; FONT-SIZE: 18px; FONT-WEIGHT: bold; PADDING-TOP: 10px">第三章过闸安检

<P style="TEXT-INDENT: 2em">第十七条</SPAN> 三峡局应配备与过闸安检相适应的人员和设备,按照过闸安检工作程序和安检项目开展过闸安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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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十八条</SPAN> 从事过闸船舶安检的人员(以下简称“安检人员”)应当通过必要的背景调查,接受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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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十九条</SPAN> 实施过闸安检时,安检人员应不少于2人,检查时应向船方出示工作证件,并全程视频记录检查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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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二十条</SPAN> 实施过闸安检时,船长应指派专业人员配合检查,如实回答安检人员提出的问题,按照要求提供相应的文件、文书,操纵和测试船舶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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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二十一条</SPAN> 安检人员应将过闸安检发现的问题、整改建议及过闸安检结果书面通知船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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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二十二条</SPAN> 安检人员作出过闸船舶未通过过闸安全决定前,应当听取过闸船舶的对有关问题的陈述和解释,理由合理的应当予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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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二十三条</SPAN> 安检合格的船舶,三峡局应安排过闸;安检合格的客船,应优先安排过闸。
安检不合格的船舶,应按要求整改,重新申请过闸安检,复查合格后方可安排过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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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二十四条</SPAN> 安检合格的过闸船舶,在待闸期间船舶适航、货物装载、船员配备以及船舶安保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重新申请过闸安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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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二十五条</SPAN> 过闸安检中发现船舶或人员涉嫌违法违规的,三峡局应及时通报长江海事局或长江航运公安局依法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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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ALIGN: center; PADDING-BOTTOM: 10px; PADDING-LEFT: 10px; PADDING-RIGHT: 10px; FONT-SIZE: 18px; FONT-WEIGHT: bold; PADDING-TOP: 10px">第四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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