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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过闸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3)

<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二十六条</SPAN> 长航局应制定过闸安检工作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过闸安检工作开展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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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二十七条</SPAN> 三峡局应建立并实施过闸安检工作管理制度,确保过闸安检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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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二十八条</SPAN> 长航局应公开举报电话、信箱和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并调查过闸安检工作中的举报事件。
第二十九条过闸船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停其12-24个月的船舶过闸远程申报,并列为失信船舶。
(一)未按本办法第七条至十五条内容开展安全自查;
(二)不如实填写安全自查记录表;
(三)涂改、故意损毁、伪造、变造过闸安检文书;
(四)提供虚假货物托运单(合同)或货物清单、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五)谎报船名、吃水、货种、主尺度和实载运量等过闸信息;
(六)制造虚假船位信息申报过闸;
(七)安检合格的过闸船舶,在待闸期间船舶适航、货物装载、船员配备以及船舶安保等情况发生变化,未重新申请过闸安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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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三十条</SPAN> 安检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的,三峡局应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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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ALIGN: center; PADDING-BOTTOM: 10px; PADDING-LEFT: 10px; PADDING-RIGHT: 10px; FONT-SIZE: 18px; FONT-WEIGHT: bold; PADDING-TOP: 10px">第五章 附则

<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三十一条</SPAN> 本办法所称的过闸船舶,是指拟通过长江三峡船闸、三峡升船机或葛洲坝船闸的各类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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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三十二条</SPAN> 过闸安检人员及过闸安检设备配备标准、过闸安检项目及工作程序、船舶诚信管理规定、过闸船舶自检记录表等与过闸安检相关的制度、标准和文书由长航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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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三十三条</SPAN> 过闸安检不替代海事管理机构港口国监督检查、船旗国监督检查、船舶现场监督和长航公安机关治安消防监督检查。过闸安检也不免除船舶、船员及相关方在船舶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等方面应履行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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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三十四条</SPAN>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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