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行政许可行为,优化审批环节和流程,建立权责对等的审批管理制度,落实《行政许可法》以及国务院关于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的有关要求,我部起草了《财政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17年9月30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网址为:http://www.mof.gov.cn)首页“财政法规意见征集信息管理系统”提出意见。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三号财政部条法司(邮政编码100820),并在信封上注明“财政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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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ALIGN: right; TEXT-INDENT: 2em">财政部
<P style="TEXT-ALIGN: right; TEXT-INDENT: 2em">2017年9月1日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PADDING-BOTTOM: 10px; PADDING-LEFT: 10px; PADDING-RIGHT: 10px; FONT-SIZE: 18px; FONT-WEIGHT: bold; PADDING-TOP: 10px">第一章 总则
<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一条</SPAN> 为了规范财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加强对审批运行过程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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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二条</SPAN>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财政行政许可,是指财政部门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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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三条</SPAN> 财政行政许可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制度。财政部门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以本部门的名义统一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在清单外变相实施行政许可。
财政行政许可事项依法增减或者变更要素的,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程序及时调整清单,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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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四条</SPAN> 实施财政行政许可,应当按照标准化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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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五条</SPAN> 财政行政许可事项由财政部门业务主管机构(以下统称审批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审批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审查行政许可申请;
(二)作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三)提供业务咨询服务;
(四)根据标准化要求制定审查工作细则和服务指南;
(五)做好信息统计、信息公开,以及档案管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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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六条</SPAN> 审批机构应当将有关财政行政许可的事项、审批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流程、办结期限以及需要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材料示范文本等,在本部门受理窗口和门户网站上公示。
审批机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直接关系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能够通过与其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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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ALIGN: center; PADDING-BOTTOM: 10px; PADDING-LEFT: 10px; PADDING-RIGHT: 10px; FONT-SIZE: 18px; FONT-WEIGHT: bold; PADDING-TOP: 10px">第二章 受理和审批流程
<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七条</SPAN> 申请人需要取得财政行政许可的,可以通过当面送达、信函、传真等方式,依法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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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八条</SPAN> 财政行政许可实行统一窗口受理。财政部设立行政审批服务大厅,作为统一接收行政许可申请的对外窗口。地方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具体审批事项特点确定接收行政许可申请的统一窗口。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实行网上集中预受理和预审查,逐步推进网上全过程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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