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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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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九条</SPAN> 财政部门应当明确受理窗口职责,建立健全首问责任、服务承诺、顶岗补位等制度,为申请人提供优质文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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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十条</SPAN> 受理窗口接收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出具《财政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财政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财政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同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事项属于财政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收清材料,即时送审批机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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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十一条</SPAN> 审批机构对于受理窗口转送的申请事项,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财政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申请事项属于财政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当场或者签收材料之日内予以受理,出具《财政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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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十二条</SPAN> 财政部门不能当场作出补正材料通知书、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的,收到申请人申请材料后,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收文回执和列明材料名称的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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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十三条</SPAN> 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所列法律文书,应当加盖财政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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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十四条</SPAN> 审批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程序和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审批机构履行审查职责,应当定岗定责,建立权力运行制约机制,细化流程,明确各审查环节的要求和时限、各级审查人责任,以及不当审查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等,减少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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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十五条</SPAN> 审查一般采取书面审查方式,至少由2名经办人共同办理。涉及其他部门业务的,应当充分征求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审批机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核查。
经办人提出许可决定建议后,报本部门分管领导决定;属于重大行政审批事项的,报由本部门领导集体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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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十六条</SPAN> 对于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等的许可事项,审批机构应在《财政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单》上注明有关程序和所需时限,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法定的时限内。
法律法规未明确需要听证、招标、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等的许可事项,审批机构在审查中认为有必要履行上述程序的,所需时间应计算在行政许可法定的时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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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十七条</SPAN> 实施行政许可依法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审批机构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审批机构应当向本部门法制机构提出听证申请,并向社会公告。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审批机构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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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十八条</SPAN> 听证程序及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以及《财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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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十九条</SPAN>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审批机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需要向申请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加盖本部门印章的许可证件。
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在财政部门门户网站予以公开,允许公众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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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二十条</SPAN> 审批机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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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二十一条</SPAN> 审批机构作出决定后,应当告知申请人前往受理窗口领取有关书面凭证。申请人无法现场领取的,审批机构可以邮寄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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