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3)
</DIV>
<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二十二条</SPAN> 审批机构应当规范行政许可事项档案管理工作,做好收集、立卷、保管、利用等工作。
档案保存时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DIV>
<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二十三条</SPAN> 财政部门实施财政行政许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DIV>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PADDING-BOTTOM: 10px; PADDING-LEFT: 10px; PADDING-RIGHT: 10px; FONT-SIZE: 18px; FONT-WEIGHT: bold; PADDING-TOP: 10px">第三章 评价和监督检查
<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二十四条</SPAN> 财政部门建立行政许可实施评价体系。财政部门审批机构应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实行申请人满意度评价反馈制度。监督机构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对申请人满意度评价情况进行抽查回访。审批制度改革的牵头机构定期组织开展标准化自评和考核,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DIV>
<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二十五条</SPAN>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岗位责任追究和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财政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
</DIV>
<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二十六条</SPAN> 财政部门内设机构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实施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一)审批机构负责对本单位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以及参与行政许可审查工作的相关人员的监督管理;依法履行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的监督职责;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将许可决定抄送监督机构,配合监督机构对审批结果进行监督。
(二)监督机构结合财政内控管理工作要求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对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重点关注受理窗口运行情况、申请人知情权落实情况、审批时限执行情况,以及违规操作及不当行为等情况;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财政行政许可事项审查工作的投诉举报和建议。
(三)人事管理机构、纪检监察机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违法违纪行为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追究违纪责任。
</DIV>
<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二十七条</SPAN> 财政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从事财政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以及财政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财政行政许可中存在违法违纪的行为,有权向财政部门举报。
</DIV>
<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二十八条</SPAN> 监督机构及时登记和处理个人或组织对财政行政许可事项的投诉举报,根据调查核实结果,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举报和投诉反映的问题属实的,在结案之日起7日内书面告知举报人、投诉人处理结果。
(二)举报和投诉反映的问题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可以不向投诉人、举报人书面反馈处理结果;投诉人、举报人要求查阅处理结果的,可向举报人、投诉人说明有关情况。
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将举报和投诉处理材料原件重新分类存档备查。
</DIV>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PADDING-BOTTOM: 10px; PADDING-LEFT: 10px; PADDING-RIGHT: 10px; FONT-SIZE: 18px; FONT-WEIGHT: bold; PADDING-TOP: 10px">第四章 责任追究
<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二十九条</SPAN>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财政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DIV>
<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三十条</SPAN> 财政行政许可实施相关责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财政行政许可、履行监管职责的过程中,存在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据《行政许可法》及其实施条例、《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