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
为了合理、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运行,我部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电子邮箱:law@miit.gov.cn</A>
3.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政策法规司(邮编:100804)。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7年9月30日。
<P style="TEXT-ALIGN: right; TEXT-INDENT: 2em"> 工业和信息化部
<P style="TEXT-ALIGN: right; TEXT-INDENT: 2em"> 2017年9月1日
<P style="TEXT-ALIGN: right; TEXT-INDENT: 2em" align=left>第一条</SPAN> 为了充分、合理、有效地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运行,防止各种无线电业务、无线电台站和系统之间的相互干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2016年版)和我国无线电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二条</SPAN>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研制、生产、进口、销售、试验和设置使用各种无线电设备,应当遵守本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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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三条</SPAN> 在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内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分别遵守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有关无线电管理的法律规定。
本规定中列入的中国香港、澳门无线电频率划分表由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分别制定和执行,相关资料和规定以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法定文本为准。
本规定暂未列入中国台湾地区无线电频率划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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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四条</SPAN> 本规定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2013年11月28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6号)同时废止。</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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