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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执法责任管理与过错追究办法(征求意见稿)(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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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二十八条</SPAN> 执法过错责任人已经调离至税务系统其他单位的,原有权追究的税务机关应当向有权处理的税务机关提出处理建议,有权处理的税务机关应当依照本办法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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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二十九条</SPAN> 过错责任追究按照以下规定实施:
(一)适用批评教育的,由执法过错责任人主管领导实施,留存谈话记录,并由责任人签名确认;
(二)适用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由税收执法责任管理与过错追究领导小组办公室实施,留存手写书面检查原件,并由责任人签名确认;
(三)适用通报批评的,由税收执法责任管理与过错追究领导小组办公室责成相关部门正式行文;
(四)适用取消评选先进资格的,由税收执法责任管理与过错追究领导小组办公室告知有关部门,记录相关情况;
(五)适用责令待岗的,应当暂扣执法证件,由税收执法责任管理与过错追究领导小组责成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暂扣执法证件期间不得从事税收执法活动;
(六)适用调离执法岗位的,应当暂扣执法证件,由税收执法责任管理与过错追究领导小组责成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一年内不得重返执法岗位,重返执法岗位前应当接受适当形式培训;
(七)适用取消执法资格的,应当吊销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岗位,由税收执法责任管理与过错追究领导小组责成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二年内不得重返执法岗位,重返回执法岗位前应当重新取得执法资格。
税收执法责任管理与过错追究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建立台账、做好记录,统一保管过错责任追究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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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三十条</SPAN> 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作出前,应当听取执法过错责任人的陈述意见。
过错责任追究决定应当告知执法过错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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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三十一条</SPAN> 过错责任追究应当自确认执法过错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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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ALIGN: center; PADDING-BOTTOM: 10px; PADDING-LEFT: 10px; PADDING-RIGHT: 10px; FONT-SIZE: 18px; FONT-WEIGHT: bold; PADDING-TOP: 10px">第五章税收执法质量评价

<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三十二条</SPAN> 税收执法质量评价包括对税务机关的评价和对税收执法人员的评价。
对税务机关的评价由上一级税务机关实施;对税收执法人员的评价由具有人事管理权的税务机关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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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三十三条</SPAN> 税收执法质量评价内容包括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申报征收、税收优惠、税收法制、税务稽查等税收业务中的税收执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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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三十四条</SPAN>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在税收执法责任管理与过错追究信息系统中分别设置评价税务机关、税收执法人员的统一指标体系,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增减或者修订指标。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增加评价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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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三十五条</SPAN> 税收执法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应当依据以下数据来源和相关重要因素科学设置:
(一)税务机关评价指标的数据来源包括税务机关责任认定考核指标自动扫描后形成的结果、本单位税收执法人员责任认定考核指标自动扫描后形成的结果的集合以及本单位被内外部监督部门查出的税收执法问题的结果;
(二)税收执法人员评价指标的数据来源包括税收执法人员责任认定考核指标自动扫描后形成的结果、本人被内外部监督部门查出的税收执法问题的结果以及本人被过错追究的结果;
(三)相关重要因素包括税收执法行为数量、税收执法过错行为数量等,通过设置相应权重、分值的方式体现在税收执法质量评价指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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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三十六条</SPAN> 税收执法质量评价一个自然年度内应当至少实施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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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三十七条</SPAN> 税收执法质量评价结果应当告知被评价机关及被评价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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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三十八条</SPAN> 各级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将正向激励与过错惩戒相结合,设置科学合理的评价结果运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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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ALIGN: center; PADDING-BOTTOM: 10px; PADDING-LEFT: 10px; PADDING-RIGHT: 10px; FONT-SIZE: 18px; FONT-WEIGHT: bold; PADDING-TOP: 10px">第六章监督与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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