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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执法责任管理与过错追究办法(征求意见稿)(5)

<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三十九条</SPAN> 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对下级税务机关开展的税收执法责任认定、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税收执法质量评价工作实施监督。对未按照本办法开展税收执法责任认定、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税收执法质量评价的,责令其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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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四十条</SPAN> 税务机关、税收执法人员对过错追究决定有异议的,应当自追究结果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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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四十一条</SPAN> 税收执法责任管理与过错追究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申诉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核实,形成调查结论,并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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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四十二条</SPAN> 对答复有异议的,有关税务机关或者税收执法人员可以自收到答复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税收执法责任管理与过错追究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上一级税务机关自收到书面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形成书面复核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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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四十三条</SPAN> 申诉、复核改变原结果或者原决定的,重新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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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四十四条</SPAN> 申诉、复核期间,不停止决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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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ALIGN: center; PADDING-BOTTOM: 10px; PADDING-LEFT: 10px; PADDING-RIGHT: 10px; FONT-SIZE: 18px; FONT-WEIGHT: bold; PADDING-TOP: 10px">第七章附则

<P style="TEXT-INDENT: 2em">第四十五条</SPAN>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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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四十六条</SPAN> 各级税务机关督察内审部门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做好本办法相关资料的归档、保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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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四十七条</SPAN>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责任制“两个办法”和“两个范本”的通知》(国税发〔2005〕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126号)同时废止。</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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